第一條 為加強朝陽區大中型工程類政府采購項目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朝陽區財政局委托具備資質的評審機構,每年抽檢我區三至五個政府采購大中型工程類項目執行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第三條 項目投資評審內容,按照“北京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京財經二(2003)1136號文件)執行。
第四條 朝陽區執行政府采購工程類項目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應配合經財政局委托評審機構對項目竣工決(結)算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 執行財政投資評審工作時,要保證項目留有15%以上余款尚未撥付至供應商。
第六條 朝陽區政府采購辦公室根據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確定項目竣工決(結)算資金,按照審定后的資金撥付工程款。
第七條 本工作制度由采購辦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工作制度自2005年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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